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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韩**、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以因决定书文字有瑕疵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皋计征决字(2014)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终结审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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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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