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被告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中发现该案系涉及环境资源等行政管理类案件。按照《南通**民法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实施意见(试行)》(通中法(2013)154号)、《南通**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环境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通中法行(2014)15号)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南通新**限公司与南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如东润**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许**等与如皋市民政局、第三人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格**有限公司诉南通通州区国家税务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杜**、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杨*、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李**、何**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杨**、施*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张**、吴**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