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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如东润**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5日依据**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人社察处字(201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察处字(201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人社察处字(2014)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260元,由被申请人如东润**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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