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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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