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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医院与东**生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爱医院因与被上**卫生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上**卫生局为上诉人补办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诉**爱医院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爱医院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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