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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涟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涟水县政府)、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沟镇政府)土地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6月,被告高沟镇政府强令原告和其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取土塘)》,协议约定按每亩800元的标准有偿使用原告耕地20年,土地用途为今世缘大道西延线工程建设之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高民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书和淮安**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均认为该协议是征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涉案工程所用卢庄村六组土地的用地批复情况,答复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今世缘大道西延线工程涉及的卢庄村六组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对拟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材料,换言之,该土地征收行为无法律依据。涟水县政府在实施今世缘大道西延工程默许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1、确认被告的征收行为违法;2、将土地恢复原样后返还原告;3、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8月8日,被告高沟镇政府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取土塘)》,协议约定按每亩800元的标准有偿使用原告耕地20年,土地用途为今世缘大道西延线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高沟镇政府使用了原告的土地,原告已领取了有偿使用金。原告认为,今世缘大道工程未经批准,被告高沟镇政府占地建设道路行为违法,被告涟水县政府默许了高沟镇政府的行为亦应承担责任,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涟水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告知原告撤回对涟水县政府的起诉,要求其在五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未作任何回复,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涟水县政府的起诉。

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告诉被告高沟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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