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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荣花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母荣花因诉被起诉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行诉初字第0000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hellip;u0026hellip;;(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依据上述规定,起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对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的案件予以立案查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母荣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母荣花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并查处对上诉人母荣花实施非法绑架和非法拘禁11天的非法行为,而公安机关不予查处。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淮**民法院立案。

上诉人诉称

起诉人母荣花向原审法院诉称:2010年9月6日中午起诉人在淮阴区王营镇杨庄街道荣花理发屋吃饭时,被人绑架到汽车上并被蒙上黑布,带至不知名的地方关押达11天。期间起诉人家人向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西**出所报案,并四处张贴寻人启事,但西**出所未予立案受理。起诉人被放出后,立即向西**出所报案,要求严查凶手,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仍不立案查处,现诉至法院,要求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立案并查处对起诉人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11天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解决一定范围的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设定、变更或者撤销行政相对人行政权利义务或者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其依职权作出的对公民刑事控告是否立案非行政行为而属刑事诉讼行为,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无权立案侦查、调查公诉刑事案件。本案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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