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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要求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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