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尹**、曹**诉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尹**、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尹**、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尹**、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