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顾**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行诉初字第001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蔡**、顾**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在信访维权,行政机关一直答应帮上诉人解决,行政机关拖延而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一直在信访维权,行政机关一直答应帮上诉人解决,行政机关拖延而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该理由不能成立,因行政机关并没有限制上诉人的人身自由,使其不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