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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射阳**镇长,射阳**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行政其他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行诉初字第000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蒋**上诉称:2012年2月17日射阳**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上诉人融资现金295564元。上诉人以赵**、顾**、赵**三人的名义将现金存入射阳**有限公司,年息12%,计本息为323151元。此后上诉人因家庭急需用钱,要求射阳**有限公司返还本息。射阳**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于是将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统货丙纶丝作为清偿。上诉人于2012年10月28日经射阳**有限公司同意办理齐备财务手续,开出成品出库单及送货单,形成应付款本息转为产品货物丙纶丝27.39吨。因产品的特殊性,无仓库存放,暂存射阳**有限公司仓库代为保管。此后,上诉人正准备将自己的货物拉走,被上诉人用政府行政行为,强行扣押货物丙纶丝。以上行为是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的诉求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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