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众**限公司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众**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众**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由大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众**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在江苏众**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文博后,仍以江苏众**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义提出上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笫(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