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众**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众**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由大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众**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在江苏众**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文博后,仍以江苏众**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义提出上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笫(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