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申请人徐州市贾**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申请人徐州市贾**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申请人徐州市贾**育委员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