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永**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12月12日申请人接到张**、冒慧投诉:张**于2012年6月入职该公司,2014年5月辞职,该公司尚欠2014年2月至4月的工资;冒慧于2012年9月入职该公司,因拖欠工资辞职,该公司尚欠其2014年1月、4月、6月至8月的工资。2014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被申请人拒不配合,后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仅作部分整改。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冒慧、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人社察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申请人五日内支付冒慧2014年1月、4月、6月、7月、8月的工资9054.7元并加付赔偿金4527.35元,共计13582.05元;支付张**2014年2月、3月、4月的工资5775.3元并加付赔偿金2887.65元,共计8662.95元。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对该案进行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贾人社察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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