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永**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12月12日申请人接到张**、冒慧投诉:张**于2012年6月入职该公司,2014年5月辞职,该公司尚欠2014年2月至4月的工资;冒慧于2012年9月入职该公司,因拖欠工资辞职,该公司尚欠其2014年1月、4月、6月至8月的工资。2014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被申请人拒不配合,后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被申请人仅作部分逾期未按要求整改。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按期支付拖欠工资及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人社察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罚款9800元。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对该案进行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贾人社察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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