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龙诉盐城市规划局、第三人盐阜**业集团要求确认其发函行为违法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吉*龙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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