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亭**生委)于2014年10月9日以徐**、王**夫妇于2014年6月20日违背政策多生育一子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2013年度新兴镇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16615元的标准,对被申请人徐**、王**夫妇作出亭计征决字(2014)1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32920元。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5年1月16日申请人亭**生委向被申请人徐**、王**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亭**生委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徐**、王**夫妇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并于2015年3月31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亭**生委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徐**、王**夫妇作出的亭计征决字(2014)1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徐**、王**夫妇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亭计征决字(2014)1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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