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起诉人冯**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冯**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朱**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郭**与盐城市食**亭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郑红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祁**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陈**等与江苏省盐**税务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盐城**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徐**等与盐城市盐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