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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盐城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盐城市规划局、第三人盐城**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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