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盐城市规划局、第三人盐城**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王**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陈**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高友、李**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徐**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柏**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凡付根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束方剑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盐城**限公司与盐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卞*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龙*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