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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合**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盐城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4年2月28日0:55分在盐城特**有限公司厂区发生火灾,造成江苏中巨新能**限公司、盐城合**有限公司和盐城将**有限公司财产受损。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亭湖区大队在此次火灾事故认定过程中,违背事实,违法违纪恐吓证人,错误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盐城合**有限公司西侧由北向南第三个库房附近。故请求依法判令撤销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亭湖区大队作出的亭公消火认字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销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盐城合**有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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