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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大**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大**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大**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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