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起诉人吴**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局(以下简称盐都区卫生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吴**称:我持盐医损鉴(2014)21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请求盐都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盐城**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并邮递举报信给盐都区卫生局,但盐都区卫生局一直没有依法处理,也没有书面告知我,现要求责令盐都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盐城**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并书面告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吴*要求盐都区卫生局依法处理盐城**民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该事项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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