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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盐都人社局)、第三人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华**、被告盐都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宋**、陈*、第三人华**司委托代理人殷**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景干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景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景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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