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7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叶**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7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