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臧日东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日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