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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居**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6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吴**、徐**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4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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