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起诉人赵**邮寄的以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赵**诉称: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起诉人多次与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交涉无果,在向省长信箱反映后,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作出新信访复字(2015)7号答复意见书,但其答复意见违背客观事实。现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新信访复字(2015)7号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给付拆迁补偿款624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赵**起诉要求撤销新街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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