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起诉人杨**以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杨**诉称:在信访过程中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向起诉人出具了东五政信访复字(2014)22号答复意见书,但其处理意见是错误、无效的。现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东五政信访复字(2014)22文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杨**起诉要求撤销五烈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