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起诉人金**以东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金**诉称:从1999年起,起诉人作为被告派驻新曹农场的动物检疫员,从事动物检疫工作。2012年初被告开除了起诉人的动物检疫员职务,起诉人曾就此事提起过诉讼,现再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起诉人2014年9月23日《请求撤销“撤销新曹农场金**的动物检疫员资格”处分的申请》作出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金**的诉求涉及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该类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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