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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收到起诉人黄**等31人以东台市农业资源开发局、东台市海洋与渔业局为被告的起诉状。经通知起诉人进行补正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黄**等31人诉称:起诉人均系东台市滩涂开发利用综合试验场的正式职工。起诉人于2013年10月24日分别向被告书面申请公开四项政府信息,因起诉人不服答复而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撤回原答复后,起诉人撤回起诉。2014年10月25日被告重新作出答复,起诉人因不服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的一系列答复,现诉讼要求:一、判决确认两被告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起诉人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因其违法行为造成起诉人的各项损失436.2877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人的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等3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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