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收到起诉人许**以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许**诉称:1999年1月,起诉人参加东台**组织的招聘考试,以笔试第二名的成绩进入面试,在面试过程中一名考官和一名监考官大声喧哗,严重干扰起诉人答题,导致起诉人面试落选。现诉讼要求:一、依法给予起诉人物质的、政治的、精神的利益损失赔偿。二、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许**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本院向其进行释明,要求其对诉状进行修改及提交相应证据,但起诉人在限期内既没有修改诉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将其诉状退回。现起诉人再次递交原诉状,并明确表示没有证据材料提交。起诉人递交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同时,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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