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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东台**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松诉被告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答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回其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来信反映“未拿到当时批准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房用地”的回复》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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