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陈**以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陈*锦诉称:2002年12月27日,经村民推选我为本村村民曹**申办用地手续,2003年1月9日向五烈国土所递交相关材料并交纳了规费,但国土部门一直未进行审批和发证,直至2015年5月18日才发放了用地许可证。由于国土部门未及时发证,使我多次向国土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追问发证的情况,导致产生了80个工日的误工。现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行政行为久拖违法。二、判决被告赔偿误工损失4800元并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陈**与所诉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