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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正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收到起诉人开正根以东台市梁垛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经通知起诉人进行补正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开正根诉称:2012年11月,因东**达建材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需要,起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2月4日,起诉人将空白协议签字后交给被告,协议后来填写的是应安置面积为249.7平方,选择安置面积为150平方,且仅给起诉人安置了150平方房屋。尚有99.7平方未对起诉人进行安置,同时被告在对起诉人的财产评估时未通知起诉人到场,评估报告亦未送达给起诉人。现诉讼判令被告在拆迁安置区为起诉人提供99.7平方安置房,并对已拆除起诉人的房屋装修价格、配套设施价格等进行重新评估,按评估后的价格与起诉人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开正根提供的安置协议明确选择安置面积为150平方,已安置了150平方房屋,安置协议未涉及99.7平方房屋的安置事项,其诉讼要求对99.7平方的房屋进行安置,并对已拆除起诉人的房屋装修、配套设施价格等重新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结算的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开正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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