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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56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陈**等56人以东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被告,以何*、周**、陈*、祝**、王**、戴**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陈**等56人诉称:起诉人在单位破产时,因资产无法变现,即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东台**贸易公司,企业性质为城镇集体所有制。2001年12月5日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将属于起诉人的众**大厦等资产转让给第三人。被告虽答应解决此事,但一直未解决,现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01年12月5日签订的《东台**贸易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陈**等56人曾于2014年就同一事实以东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被告,诉讼要求确认两单位出售东台市众维纺织大厦的行为违法,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现再次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且起诉人的起诉请求涉及企业破产改制财产的处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等56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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