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起诉人高*以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高健诉称:2011年1月18日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发出招投标公告,将六灶影剧院地块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出让,起诉人报名并交纳报名费,并在2015年4月6日书面申请要求开标,但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未给予答复。现诉讼要求判令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将坐落于东台市头灶镇六灶影剧院地块进行开标转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高*起诉要求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对招标财产进行开标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经向其释明,其仍坚持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