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东人社工认字(2013)第50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江苏安和焦化有限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