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起诉人崔**以东台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崔**诉称:2011年4月,东台**管委会实施西溪安置区地段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起诉人向拆迁工作人员提出“以后人家按什么标准补偿,也按什么标准补偿给我”,后为支持拆迁,在没有评估报告的情况下,起诉人之夫先签了空白协议,嗣后,东台**管委会单方在空白协议上填上补偿方案,但其补偿标准都低于同地段、同批次的其他被征收户。现诉讼要求被告按同地段、同批次征收标准给予起诉人被征收房屋公平补偿和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崔**所诉被告为东台市人民政府,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崔**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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