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秦**、盐城市规划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胡**诉被告盐城市规划局确认规划变更违法一案,现原告秦**、胡**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胡**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胡**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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