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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