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不履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