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非诉行审字第006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吴**、张**人民币1005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