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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东人社工认字(2013)第4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练志方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练志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已向第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5000元)。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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