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孟**、杨**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亭**生委于2014年2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孟**、杨**夫妇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并于2014年3月20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亭**生委的委托代理人卞**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孟**、杨**夫妇作出的亭计征决字(2013)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孟**、杨**夫妇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亭开计征决字(2013)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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