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盐城**保险中心信息公开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倪**、徐**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袁**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孙**、孙**、孙**、孙**、孙**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不服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仓**与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时玉喜、时清华与盐城市**南居委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等不服信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戴功年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成效洲、徐**与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