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阜宁县公安局已经为原告更正了错误的身份信息,现原告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