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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阜**政局、阜宁县芦蒲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阜**政局、阜宁县芦蒲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阜宁县芦蒲镇人民政府就原告要求补发其丈夫孙*的抚恤金及遗属补助金一事已协调解决。现原告主动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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