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楚*富诉被告阜宁县卫生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楚*富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朱**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卞**与阜宁县东沟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沈**、沈**与滨海**源局、滨海县正红镇人民政府、滨海**沟居委会确认用地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盐城旭**限公司、盐城旭**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王**与阜**政局、阜宁县芦蒲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徐**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祖道豪、陈**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