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沈**、沈**与滨海**源局、滨海县正红镇人民政府、滨海**沟居委会确认用地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沈**、沈厦诉被告滨海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滨海县正红镇人民政府、滨海**沟居委会要求确认被告及第三人用地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诉状不符合格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沈**、沈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沈**、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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