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执行人李**、王**计划外生育一小孩,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滨计征决字(2014)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71040元。因两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滨计征决字(2014)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